成功代理相邻权纠纷案件
案情:2017年12月25日,北京某某工业公司诉郭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终结。北京某某工业公司诉称,其是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xx号院的合法使用人,该院落由北京某某工业公司委托北京某某某酒店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被告郭某某未经允许在该院落的西北角私自搭建平房四间、库房两间。被告郭某某在原告房屋与其自建房屋之间设置一道大门,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被告自建房屋占用了原告建筑物与院墙之间的消防通道,其自建房屋与原告房屋的间距很近,不符合住建部《住宅建筑规范》。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某某停止侵害,搬出自建房屋,并限期将房屋拆除。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郭某某接到诉状后,找到刘伟律师,经过反复研究案件资料,确定了诉讼策略和方案,并提出如下答辩要点: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xx号院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建议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1、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相邻权,首先应证明其享有诉权。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诉称的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5号院的房屋,原告一直无法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可以看出,此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其相关权益也不应受到保护。
2、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享有诉权。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第二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无法提供对于海淀区北四环西路xx号院享有物权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该院的权利人。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综上,海淀区北四环西路xx号院并非原告的合法财产,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建议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二、原告引用的《住宅建筑规范》不适用本案。
1、《住宅建筑规范》规定的是住宅建筑的相应规范及标准,但原告所称别墅非合法建筑,并且未用于居住使用。
2、原告引用断章取义。《住宅建筑规范》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三、涉案房屋系经原告同意后建设,用于原告的物业办公使用,为院内配套房屋,非单独建筑,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法院判令,驳回北京某某工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深表感激。刘伟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